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日期:2021-08-17 13:31:01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具有本校各层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对学生处分后的教育,鼓励学生改正错误。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显著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低于12个月,但不少于6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期满时可申请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 一次违纪,违反本规定中多条条款者,择重加一级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依据上级和学校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有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者制止者;

    (三)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

    (四)组织、参加、联络境内外反动、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五)蓄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者;

    (六)编印非法刊物,或以语言、文字等各种形式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者;

    (七)故意污损国旗、国徽、领袖肖像者;

    (八)书写、张贴、发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标语、文章者;

    (九)利用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体制造和散布谣言和反动言论者;

    (十)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十一)冲击学校正常活动或严重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者: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案值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登陆、浏览非法、不健康网站,或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实施妨碍计算机或移动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旷课,一学年内累计达到下列情况者: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包括本学年已受处分学时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折算。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制造混乱、扰乱秩序,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打架斗殴、持械打架,致他人伤害,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使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为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肇事者隐瞒不报,给调查取证造成障碍,一经查实,择重一级处理;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目击者作伪证,给事件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择重一级处理;

    (七)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择重处分。

    第十六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未按规定就座,不听劝告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课本、笔记、电子辞典、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告者;

    3.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听劝告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6.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逗留,向他人说题者;或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与考试内容相关者;或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秩序,不听劝告者。

    7.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 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2.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3. 在桌面、墙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5.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交换试卷者;

    6. 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7. 考试中用各种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 借上厕所机会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9. 隐瞒试卷不交或撕毁试卷者。

    (三)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作弊并严重违反校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 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

    2. 请人代考者;

    3. 替人考试者;

    4.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电子器材作弊者;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漫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6. 两次及以上作弊且性质严重者;

    7.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

    8.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9. 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在教师判阅试卷中或考后发现的作弊情况,根据情节,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五)考试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有关考生警告以上处分:

    1.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2.纠缠、谩骂、威胁任课教师、评卷教师或监考教师者;

    3.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作伪证者。

    第十八条 欺骗他人或单位,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伪造证件、证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谎报证件、证章丢失或冒名补办证件证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退回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为谋取个人私利,冒用学校、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择重一级处分;

    (十一)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窝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外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违章用电,私接电源,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等炉具,除没收炉具、燃料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阻挠执行或重犯者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闯入异性宿舍或经劝阻无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影响公共卫生者,除按规定赔偿、处罚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价值较大,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限期处理掉宠物。

    第二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紧急状况擅自破坏、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外出务工组织等,给予警告处分。如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讲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或其他学校组织开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闯岗、闯禁行、违章停车等严重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以及携带或牵引宠物进入校园,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收集证据,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签批;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收集证据,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向学校报复核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签批;

    (三)因考试违纪、给予学生处分的,由教务处收集证据,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签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向学校报复核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签批;

    (四)辅导员负责对违纪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并在7日内对违纪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在接到二级学院上报材料7日内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处行文下发处分决定;

    (五)学生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或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二级学院、学生处配合,待政法部门处理后,学校根据规定再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接到学生处下发的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应及时送达到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传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在校内公示七日。允许学生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依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所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或者会议复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一)处分期限已满;

    (二)在一学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综评成绩为75分以上;

    (三)虽未符合上述条件,但在受处分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突出贡献者,也可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受处分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如实汇报受处分后的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辅导员在收到申请后,召开班委会或班会,根据其平时表现,结合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填写好解除处分审批表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二级学院审批。

    (三)二级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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