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21-08-16 11:15:44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

    2.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3.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二级学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学生网上申请贷款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和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协助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资助中心”,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确认还款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试违纪等情况纪录;

    第八条  财务处配合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用的证明材料;

    2、协助“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款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

    3、协调银行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九条 资助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一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姓名必须与学籍一致。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在校期间无拥有高消费品或不良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组织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的培训工作。

    3、各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并根据资助中心的要求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贷款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必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及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将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五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只贷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专升本)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利息仍由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为专科毕业当年的71日至本科毕业当年的630日止。

第六章  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贷款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并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到辅导员处办理贷款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资助中心”。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二)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以便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三)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资助中心”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开发银行将在每月20日统一扣划。

第九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省资助中心”和“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5、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6、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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